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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费

委托程序
1、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预约面谈时间。
2、 携带好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以及其他与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情况相关的材料(如合同、借条等),至本所与律师面谈。
3、 本所接待律师询问相关案情,审阅相关材料,分析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是否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客户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后,客户决定暂不委托的,需向本所支付法律咨询费。
4、 本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客户就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律师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同时客户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聘请律师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之前,本所律师将向客户告知代理和诉讼风险。
5、 客户应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同时向本所支付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用,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本所收到客户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后向客户出具盖章发票。
6、 客户完成聘请律师手续,并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委托律师代理即告成立,接受委托的律师将根据《聘请律师合同》的约定着手进行代理活动。

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所依据下列方法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 计件收费
(一)法律非讼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每件50元起计收;
(2)调查(企业登记信息、个人户籍信息等):每件300元起计收;
(3)代书诉讼文书、出具律师函:每件300元起计收;
(4)出具法律意见:每件800元起计收;
(5)律师见证:每件3000元起计收。
(具体的律师服务费将根据所咨询或委托事项的难易、耗时及所涉及的财产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4)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5)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3)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4)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计时收费
(一)代理各类非讼、诉讼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计费工作时间指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客户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收费
经本所与客户协商一致,此类案件可以在不高于本收费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风险代理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客户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委托人在支付一定的代理启动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各类信息的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后,律师服务费的支付将视律师完成委托事项的结果确定。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在涉案或发生争议的财产金额的30%以内计收律师服务费。
(四)下列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5)群体性诉讼案件;
(6)刑事诉讼案件;
(7)行政诉讼案件;
(8)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他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各类信息的查询费、复印费、交通费、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均非律师服务费,律师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据实向客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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