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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身边——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卫立民主任访谈录

今年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30周年。日前本刊记者冒着酷暑,专程约访了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卫立民律师,以此管窥恢复律师制度30年来上海律师业的发展状况。以下为访谈实录(注:“记者”指本刊记者,“卫”指卫主任)。
记者:卫主任,今年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30周年,希望您以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从您个人及希望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角度谈谈本市律师业的情况。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您个人的律师生涯及希望律师事务所简况。
卫: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85年开始当律师,相对于文革前就开始当律师的前辈们只能算个后学,当然对于新近才做律师的青年人来说是老兵了(笑)。我当年的同学当法官、检察官的很多,当律师的也不少,都是司法系统骨干了。
律师制度的恢复吹响了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号角。1979年全市律师仅50人,今年上海在册的律师已逾万人,这30年上海律师业的发展是非常迅猛的。
1996年,正值上海启动律师事务所改制,原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部分中青年律师与原上海太平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市社科院法学所部分资深律师因志同道合,便一起组建了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原华东政法学院院长陈天池担任我所名誉主任。经过13年的风雨历程,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成为一所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经济诉讼业务和非讼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律师队伍。可以说,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经历,是我国律师业恢复、发展、创新和繁荣历史中的一个小片段。
记者: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与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同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引起了海内外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广泛瞩目。请您谈一下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业务。
卫:我国法制恢复初期首先映入人们眼帘的就是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当时上海也有不少轰动一时的案件如于双戈、蒋佩玲案件,陈小蒙、胡晓阳案件等。刑事案件关系到对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依法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为被害人提供代理服务,律师责无旁贷。
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参与了一系列重大或有影响的刑事案件。2002年我和本所余家驹律师为女青年高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辩护。该案被青浦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抗诉,高某继续聘请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无罪原判,高某得以恢复清白之身。后来律师又代理高某向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获得支持。该案办得十分圆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年《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都曾作过专题报道。
又比如2005年我和傅聿文律师为4.16 反日游行案主犯李某辩护。李某系湖南人,大学毕业后在本市一家知名网站担任技术总监。当年4月16日他在参加本市反日游行时打砸日资商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因此案影响恶劣,李某面临重刑。我和傅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精心收集、比对证据,深入了解案件的特殊背景。开庭时有的放矢,据理力争,强调本案发生于游行示威之时,而游行示威本身是民众激烈表达意愿的活动,很容易引起情绪波动和过激行为,而李某正是裹挟于失控人群中情绪冲动导致犯罪,和蓄意的“打砸抢”犯罪相比的其主观恶性明显要小,在处理上应当区别对待。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远低于对类似案件通常的量刑。事后,李某的父亲专程从湖南赶来上海面见两位律师,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记者:律师制度恢复后,与刑事辩护同步发展的是民事、经济案件代理。请卫主任结合希望所的业务谈谈本市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情况。
卫:中国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和中国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总体来说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至繁、由传统领域扩展到崭新领域的过程。希望所这些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也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
比如一起涉外房屋买卖案件。原告利某系加拿大公民,2004年他与本市居民王某和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利某根据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并办妥了二手房抵押贷款手续。但是,王某和唐某见房价上涨便拒绝履行合同,一直未将产权过户给利。
几经辗转委托,利某委托了本所卫立民和傅聿文律师起诉王某和唐某。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经过查证,发现利某逾期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违约在先。在突如其来的不利局面下,两位律师避实击虚,灵活应对,指出利某逾期付款的行为不妨碍被告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其积极办妥贷款手续的行为也表明了继续履约的诚意,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005年3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旋即,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去房产交易中心对系争房产进行了备案登记,避免被告利用上诉期将系争房屋再度转让。判决生效后,又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隐匿行踪,徒然地认为这样可以阻止产权的过户,但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系争房屋产权最终过户到利某名下。
又比如今年年初才结案的标的达360余万元的原告某广告公司诉被告某装潢公司的欠款纠纷案。原被告原均系某集团公司属下企业,后“分家”各自独立经营。被告在2001年底改制时书面确认积欠原告业务款180余万元,加上资金占用费合计256万余元,并承诺清偿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之后因故原告一直未起诉索债,只是每年以挂号函向被告催讨,直到去年7月才委托我和傅律师起诉。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却矢口否认收到过任何催款函,并称2001年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更为不利的是此时被告所在地物业公司部分挂号函签收簿灭失,原告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链出现断裂。
为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我和傅律师冒着酷暑搜寻证据,先后至上述物业公司和原被告所在行业协会取证,并请法庭传唤这两家单位的知情人员出庭作证,证实2001年至2007年间原告确曾逐年向被告催讨过欠款。后律师又从被告网页上发现部分挂号函签收人正是被告工作人员,我们及时通过上海市公证处保全了网页作为证据,使被告所谓从未收到过催款函的说法不攻自破。此外我们还从网上收集对原告有利的相关判例和学术论文。该案历经四次开庭,我们光代理词及补充代理词就提交了4份。今年2月徐汇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顺便提及,该案也典型地反映了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由保护债务人利益转向鼓励诚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审判思路的改变。
记者:以上谈到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在刑事、民事、经济等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律师除收费服务外,也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再请卫主任结合希望所的实践谈谈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情况。
卫:好的。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去年修订《律师法》时保留了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并进一步要求参与法援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就始终坚持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执业宗旨,并将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履行社会义务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以来,我所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参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十多起,其中包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民事代理的索要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工伤赔付案件;以及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提供无偿辩护的刑事案件。在此期间,我所获得区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一次,我所傅聿文律师两度获得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除参与法援诉讼外,我所还长期为所在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参与调处社区内社会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记者:今天的访谈到此为止,感谢卫立民主任为我们普及了法律知识和律师制度,愿您和您的事务所事业蒸蒸日上。
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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