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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购房擅自赠“小三”女儿 妻子告上法庭胜诉

   丈夫将购买的一套房产份额擅自赠与“小三”女儿,妻子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等产权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讼争房屋产权属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婚生儿子许磊(化名)共同共有。
    2008年8月,许先生以本人、儿子及其“小三”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641万余元。同年9月,这套房屋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和“小三”的女儿许悦(化名)为权利人。 2010年5月,许先生办理了该房屋的进户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2011年7月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先生离婚,目前该案在审理中。同月16日,冯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产权归冯女士、许先生、许磊共同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许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许先生未征得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许先生的此赠与行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故许先生将讼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许悦所有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现冯女士同意许磊享有系争房的产权份额,属冯女士对许先生赠与许磊行为的追认,依法应属有效。综上所述,冯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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