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律师事务所

首 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原告华女士诉被告周先生相邻关系纠纷案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使用各自不动产过程中在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防火防盗等方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相邻业主在使用各自房屋过程中如何避免给对方生产、生活造成不当妨碍的问题。
     华女士和周先生就是本市某幢三层旧式里弄房屋的相邻权利人。2002年11月间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华女士和周先生在当地房管所的主持下就各自房屋独用部位达成协议:华女士独用底层、二层和三层亭子间(在二、三层之间拐角处),周先生独用三层和楼顶晒台。之后,华女士将己方独用部分产权买下,周先生独用部分仍为公房。
大约2、3年前,华女士发现周先生逐渐将三层亭子间通往三层的楼梯“蚕食”:先是在楼梯转角处放置了一个鞋柜,之后又搁了一架木梯,再后来干脆将整段楼梯当成自家“储物室”,把家里的鞋子、鞋盒、雨伞等诸多物品统统搬到楼梯上来,楼梯上堆满了杂物,凌乱不堪。周先生还在三楼楼梯口一侧的扶手上安装木条一根,一家人外出时将房门口的纱门向楼梯口方向拉开并用铁锁锁在木条上,将三层以上封闭,阻止外人上来。周先生的上述做法妨碍了华女士对此段楼梯的使用,华女士明确向周先生提出了异议。
因协商未果,华女士一怒之下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后者移除上述楼梯上的物品并拆除锁纱门木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华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先生辩称原告华女士独用部分到三层亭子间止,三层以上均为己方独用部分,故他在楼梯上堆放物品及安装木条锁门的行为不妨碍华女士的通行,不同意移除物品及拆除木条。这种抗辩并未被法院采纳。因为:1、虽然三层以上都是周先生的独用部分,但楼内的所有楼梯、通道仍属于共用部分,根据本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否则就妨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2、由于涉案楼房属于旧式里弄房屋,楼梯既是通行通道也是唯一的消防逃生通道。根据消防法规和当地小区防火公约的规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和堆物,周先生的行为显然背离了这一要求,对整幢楼的防火安全构成威胁。
本案作为相邻关系纠纷颇具代表性。由于本市以往人均居住面积狭小,养成了不少居民对物业共用部位“多抢多占”的不良习气,常把好端端的居住小区搞得面目全非,并易引发邻里纠纷,甚至酿成惨案。和谐社会,法治先行,要想居住安康,首先需要牢记:法律的界限不可突破!

上一条: 发现女儿非亲生,丈夫起诉获赔偿: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根据新司法解释分割房产
下一条: 离婚她成了“三无” 全职妈妈抱怨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不公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177号(景泰大厦)101室

邮编:200032

总机:+86-21-64035566 +86-21-64032431

咨询电话:86-21-64171950(咨询)

传真:+86-21-64033173

邮箱:wjjweijunjie@163.com

交通:

1. 轨道交通:4号线大木桥路站或9号线嘉善路站

2. 地面公交:146路、806路、572路、820路、205路、96路、89路、932路、733路、72路等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希望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德搜网建

希望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HOPE LAWYER'S OFFICE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