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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牵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05年10月,本市某食品公司(第二被告)欲于厂门口搭建一遮雨棚,遂与专从事此类业务的杨某(第一被告)签订合同,委托杨搭建雨棚。杨签约后又将该业务发包给徐某(第三被告),徐某因人手不够,就叫刘某(原告)一起去搭建雨棚。刘某在搭建雨棚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致右脚跟粉碎性骨折。伤好后刘将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等费用共计二万八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刘某受徐某雇佣搭建雨棚,刘在工作中摔伤,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食品公司委托杨某搭建雨棚,与刘某无雇佣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杨某将承揽之业务再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且未提供施工安全保障,对刘某在现场施工亦未制止,因此杨某对刘某受伤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徐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七千余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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