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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耄耋老人在社区敬老院跌倒以后......

2009年3月2日,老伴早亡、年近九旬且身患慢性支气管炎、骨质疏松、老年痴呆症等多种疾病的钱老太被子女送进了社区街道开设的敬老院。考虑到老人身体状况,其子女在与院方签订入住协议书时确定钱老太的护理等级为“专护”——即钱老太24小时均有专门护理员护理——可是,期盼母亲能在敬老院安详度过人生最后时光的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母亲入住一个月,还不到就发生了促其早逝的意外。
当年3月28日,钱老太起床后想上厕所,护理员为其取手纸时,未让腿脚不便的老人端坐下来,而是让她倚靠在床沿上,结果就在这短短几十秒钟的时间里,钱老太站立不稳滑坐在地,致使右腿股骨颈骨折。虽经医院救治,但随后近半年时间老人均躺在床上无法动弹,至当年9月7日终因肺部感染引发休克而死亡。
钱老太去世后,她的子女一纸诉状将社区敬老院告上法庭,以敬老院护理不当致其母死亡为由索赔近20万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随即委托鉴定机构对钱老太的死亡与其跌倒之间的因果关联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钱老太的死亡与其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关联度为40%。
法院同时又查明,钱老太入住敬老院后院方为其进行了体检并建立了健康档案;而院方为钱老太提供的专门护理员却没有《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属于无证上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敬老院赔偿原告因钱老太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万8千余元并承担4千多元诉讼费中的一半。
本案为本市各社区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随着本市老龄化日益加剧,对养老机构的需求也逐年递增。而各街道社区开办的养老机构因费用相对低廉很受中低收入人群的青睐。同时不可否认,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相当部分的社区养老机构管理很不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入住老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很大隐患。
本案被告在钱老太入住时通过家属告知及入院体检已经知晓老人患有骨质疏松、老年痴呆等多种疾病,且与家属约定的护理等级为最高等级的专护,本应安排专人日夜小心看护。可被告为节约成本竟然聘用不具备护理资质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且在护理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致使钱老太跌伤最终死亡,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实属咎由自取。而且幸亏钱老太的死亡与其跌伤之间只有40%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仅判令被告对钱老太死亡导致的损失中的40%承担责任,如果该因果关系为100%,则敬老院需要赔偿的数额更在10万以上。可见,违法的“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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